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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旅游法成为游客的护身符--评论

 

2013年05月02日08:38   来源:光明日报
 

4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旅游法。这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第一部法律。“三十年磨一剑”的旅游法终于出台,对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旅游法最大的亮点就是将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作为首要立法宗旨,法律文本通篇都贯穿着以人为本的理念。

早在改革开放之初的1982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就着手起草旅游法。1988年,旅游法曾列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遗憾的是,因当年我国旅游业刚刚起步,各个方面对旅游立法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认识不尽一致,旅游立法一直没有提上正式议程。在旅游业蓬勃发展的今天,各界对旅游法的立法期待日趋高涨、呼声不断,旅游业亟待纳入法治轨道。如今旅游法出台,对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为广大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撑开了法律保护伞。

旅游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广大人民群众的必然需求和基本权利,旅游休闲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保护公民旅游权的最有效途径就是立法。从某种意义上讲,我们每个人都是旅游者的角色。整部旅游法都贯穿着保护旅游者权益的立法主旨。旅游法单设了“旅游者”一章,明确规定旅游者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对产品和服务的自主选择权、拒绝交易权,对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知情权以及请求救护和保护的权利。

旅游法其实是旅游领域的特别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游客也是一种消费者,从理论上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是可以保护的,但毕竟旅游消费行为有其特殊性且牵涉面极广,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旅游法保护游客这种特殊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旅游市场也是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延伸。之所以要规范旅游市场,规范旅游经营行为和旅游合同,基本的出发点依然是要保护旅游者权益。近年来游客们怨声载道的“零负团费”和景区门票问题,都在旅游法中得到有效的规范,有望得到有效遏制。针对“零负团费”的问题,旅游法亮出了红牌,对旅行社经营规定了多个“不得”: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的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对导游和领队提出了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强迫旅游者购物等“不得”。

近期,湖南凤凰古城门票问题引起各方关注。门票不能成为小集团或者个人牟取利益的工具,而是应该让大自然和祖先留下的美好资源服务于广大游客。旅游法针对景区门票随意定价和门票价格过高问题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诸如:要公布价格,在景区醒目的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票价应当提前6个月公布。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同时,旅游法还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这些规定都有望进一步规范各景区的门票价格制定及上涨行为。

当然,法律不是万能的,没有任何一部法律的出台能够彻底解决其所有问题,旅游法也是如此,将来还要在实施中通过立法评估不断完善。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旅游法出台后最关键的就是要抓好法律的实施工作,让保护旅游者权益的法律规定真正落地,让旅游法真正成为游客的法律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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