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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全面修改

赋予消费者协会诉讼主体地位

 

  法制网北京4月23日讯 记者陈丽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今天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首次审议。草案拟赋予消费者协会诉讼主体地位。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1993年制定的。

  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他说,该法施行近二十年来,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我国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发生很大变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适时修改这部法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据介绍,近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陆续提出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法制工作委员会从2011年10月着手研究修改工作。修改工作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秉持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认真总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经验,切实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二是针对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着重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突出问题,并尽量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落到实处。三是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增强人民群众消费信心,并引导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合理消费。四是按照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强化有关部门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监管职责,减少、预防消费纠纷。法制工作委员会多次听取人大代表、消费者协会和专家、律师以及法院、工商、商务、工信等部门的意见,到一些地方实地调研,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进一步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草案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消费者协会的职能:一是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合理消费,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二是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三是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王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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