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首页 > 法律法规

  深圳拟重罚禁烟区吸烟 专家称控烟之道应是推进全国立法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在公共场所吸烟一直被人们所诟病,但又很难有效地杜绝。昨天(14日),深圳就"控烟条例修改"举行立法听证会,准备大幅度提升处罚力度。其中,在禁烟区吸烟不听劝阻的将罚款500元、经营者未履行控烟职责,将根据不同情况处以2万、3万等不同金额罚款。

  在我国,将罚款作为控烟手段的城市有很多。但深圳这次控烟力度如此之大,的确少见。重罚,是否可行、是否有效?听证会上辩论激烈。

  禁烟执行有难度

  深圳立法听证会上讨论激烈,11位陈述人就禁烟中处罚能否落实到位表示关注。听证会陈述人律师金焰认为,执行过程中有切实难度,给执法者以寻租空间。

  金焰:这个过程中就会产生一些问题,比如说一开始让商家去劝阻,那么商家作为一个利益的共同体,它很难做到位,劝阻不了才由我们的执法部门过去。执法部门过去又要去劝阻,这样罚单很难开出去,有可能流产。

  跟他有相似观点的是深圳市零售商业协会代表陈忱,陈忱认为罚款解决不了根本问题。

  陈忱:在深圳来说,中小商家的物业面积是很有限的,比如说你让他设置一个吸烟室,我觉得不太现实。大型一点的商家,也许因为物业结构,还有很多其他的因素,也没有办法来设置吸烟室。作为政府来说,要求商家设置吸烟室这是一个很好的建议吧,但是作为商家来说,实施起来确实有些具体的困难。

  更是有陈述人某企业首席律师颜雪明坦言,十几年一张罚单都没有开,处罚难以带来文明的进步。

  颜雪明:对扰乱治安的行为,对妨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国家法律规定也就是200元到500元的罚款。那么吸烟作为一个不良的习惯,这个主要靠社会进步,靠文明习惯的建立来解决问题,我们搞的这个控烟条例,十几年一张罚单没有开,但是现在很明显的看到公共场所抽烟的人已经少很多了,基本上看不到了,这个就是文明、进步、习惯的力量,而不是靠处罚来解决问题。

  罚款解决不了根本问题

  其实,将罚款作为重要的手段的。深圳并不是开山河的第一家。从2010年《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颁布生效,截至去年底,有87人因违规吸烟被罚。广东省广州市控烟自去年7月开始由"先劝再罚"改为"直接开罚"50元;青岛市也从今年4月开刀。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将面临警告、以及一千元到3万元不等的罚款;违规个人也将面临200元的罚款。那么,重罚之下,起到的效果到底如何?记者做了随机采访。

  受访者:罚款的话,治理这个问题效果应该会更好一些,就像中国式过马路这些问题,如果单纯靠呼吁肯定不行。

  受访者:罚款让吸烟者能记住在公共场合吸烟是不对的,和(宠物)一样,时间长了,罚次数多了,本身潜意识提醒自己在公共场合罚吸烟可能是不对。

  受访者:不知道能不能执行和怎么执行,那样的话是否要很大监管的人力,去监管,谁来看着他吸烟了,因为公共场所范围大的很,不然的话,即便是罚了1千、2千也只过是纸上谈兵。

  受访者:还是应该从教育上,特别是从孩子教育上应该加强一下,让孩子从小树立一个不在公共场合吸烟才是比较合适的。

  全国性控烟立法须尽快落实

  各地控烟条例今年陆续实施,尽管赏罚分明,但多数成为一纸空文。公共场所吸烟"禁而不止" 全国性控烟立法迫在眉睫。控烟如何告别纸上谈兵?中国预防科学院原副院长、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吴宜群认为,处罚是重要的手段,也是符合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控烟的《框架公约》精神。

  吴宜群:对不自觉的人采取处罚是应该的,但是不能以处罚作为唯一的执法手段。框架公约第8条及其实施准则里有这么一条规定,公共场合不吸烟并不是靠自觉来做到,所以我们要立法规,罚款的数量要足够有威慑力,但是第二句话说,从负担起角度来考虑,就是罚企业主的应该要多于罚个人的,这是两个精神。

  如何真正要把控烟落到实处?在吴宜群看来,目前许多地方先行立法,这是可取的,但是根本的解决之道是尽快推进全国控烟立法。

  吴宜群:首先应该全国立法,这样立法成本才能降低。地方立法为什么成本高呢?比如我有一个城市立法,到了郊区就可以随便,从这个城市到另一城市交流互通很多,老百姓怎么应从,再一个各地立法五花八门。无烟立法保护绝大多数人,烟草业也不敢公开挑衅,这种情况之下政府应该惠及最大公民的权利,应该尽快全国立法。

(记者车丽 深圳台记者奚鹏)

 

来源:中国广播网                                                                                                           责任编辑:王映

Copyright © 2003-2011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1046640号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188号亚盛大厦902室     网址:http://www.shjz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