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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范围过窄 动物福利理念缺乏 处罚标准太低

野生动物保护法“不能承受之重”

  图为5月16日,北京野生动物救护中心的工作人员正在给鵰鴞喂水。 法制网记者 王晓雁摄

 

  一只浑身毛茸茸的鵰鴞——俗名叫“大猫头鹰”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被全副武装的饲养员从笼舍里抱了出来,准备进行身体检查。它直愣愣地竖起两簇耳羽,尖尖的喙一开一合,发出响亮的“啪、啪”声,突起的金黄色巨眼睁得溜圆,毫无顾忌地瞪着来访者——那金色眼仁里透出一股浓浓的野性,近距离观察的记者不由自主地倒退了两步。

  5月16日,《法制日报》记者来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潮白河畔的北京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该中心是对市民举报和执法人员没收的被非法买卖的野生动物进行救治的场所。在一处笼舍里,记者看到了今年“天网行动”以来,北京市森林公安局打击贩卖野生动物的部分成果——30多条盘根错节的网纹蟒和红尾蚺,均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为有效遏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今年4月1日,我国森林公安启动了代号“天网行动”的专项打击行动,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源头和流通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打。

  这场为动物保护人士所称道的严打风暴,缘起于野生动物令人揪心的生存现状。近年来,野生动物被残忍猎杀的悲剧,在各地频频上演:天津东方白鹳中毒死亡、江西资溪猕猴遭猎杀、湖南千年鸟道变成候鸟死路、广西东兴野味生意兴旺……

  直面惨痛事实,数位野生动物保护人士和法律专家、学者,都把矛头指向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8年11月通过,1989年3月1日起施行。这一部沿用至今的上位法,为后来野生动物保护的各项实施条例的制定提供了依据。根据西北政法大学动物保护法研究中心去年发布的《中国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白皮书》,如今我国涉及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超过350部——从数量上看,法律规定已经不少,但为何难以解决保护野生动物的问题?

  专家们认为,上位法是根本问题。种种迹象表明,上位法中未能详细阐述或阐述有偏差的事项,直接导致下位条例的制定无法精准。

  保护范围限于珍贵濒危动物

  “我国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存在明显滞后性和局限性,直接导致动物保护在实践中出现力不从心的状况。”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主任周珂认为,野生动物保护法通过20多年的实践,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在的社会情况,暴露出立法目的不明确、保护范围过窄等方面的缺陷。

  该法规定,所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周珂认为,以“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为对象,保护范围过窄,缺乏对普通动物保护的一般性规定,不利于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研究中心主任侯蓉对此观点深以为然。“从动物的食物链来看,普通动物是这个食物链中的重要一环。毁掉动物世界的食物链,难道不会危及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并影响整个生态系统的正常运转吗?”

  缺乏动物福利保护立法理念

  “我国野生动物法律保护体系最突出的问题,就是缺乏动物福利保护的理念,因此无法制止和打击现实中残忍捕杀、动物表演等虐待野生动物的不良行为。”5月20日,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杨朝霞教授向记者表示,目前国家层面的法律还没有提到“动物福利”这个概念,更无专门的动物福利立法,仅从动物保护、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角度,间接涉及相关内容。野生动物保护法只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等相关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及相关的惩罚措施,而伤害、虐待野生动物的行为却找不到相关的处罚依据。

  “动物福利这个概念绝非舶来品。中国古代讲求‘天人合一’的思想,便是一种尊重生命、善待动物的朴素情怀。”杨朝霞告诉记者,对于野生动物福利问题,中国社科院曾在2011年公布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专家修订建议稿,对此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譬如,对公众开放的普通动物园和野生动物园,禁止动物表演,在开放期间禁止采取活体喂养的方式,禁止以暴力方式约束动物来拍照、合影或者进行其他娱乐活动;野生动物的捕获或者猎杀方法和装置,必须符合人道标准,等等。“建议野生动物保护法在修改时,追随国际潮流,响应社会呼声,对野生动物福利保护问题作出适当规定。”

食客法律责任承担尚属空白

  中国科学院动物所研究员、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常务理事冯祚建表示,近40年来我国野生动物的数量锐减,滥食野生动物是其中一个诱因。

  据了解,虽然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刑法都规定了非法捕杀、出售、贩卖野生动物的法律责任,却并没有规定食用野生动物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食用野生动物的相关行政处罚措施散见于零散的各地地方法规,并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规定食用野生动物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可以处罚食客,但食客明知是受保护的野生动物,还买来吃,应该视为一种非法收购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归属犯罪行为。”北京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建国认为,只有切实处罚食用者、消费者,才能遏制滥捕滥杀野生动物的行为。

  谢建国呼吁最高法出台相应司法解释,对食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食客,比照“非法收购”予以处罚。例如,执法人员发现食客在饭馆吃珍贵野生动物,一方面罚饭馆,采取吊销其营业执照等措施;一方面罚食客,如果是公务员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太低难挡屠戮之手

  国际野生生物保护学会中国东北虎保护项目主管刘培琦告诉记者,从他多年的野生动物保护实践来看,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着对于盗猎的处罚标准太低的局限性,不足以达到震慑盗猎分子的目的。

  据介绍,我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非禁猎区、非禁猎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物的处以相当于猎物价值5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这样的处罚标准太低了,黑市上一两只野生动物的价格就足以弥补罚款!”刘培琦告诉记者,据他了解,目前,东北黑市上的狍子价格为2000元至3000元人民币,而一只野猪的价格也在1500元至2000元——盗猎成本低而又获利丰厚,两相对比之下,利益的驱动足以使盗猎分子不断挑战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不断将黑手伸向野生动物。

  杨朝霞教授也指出了现行刑法对于“非法狩猎罪”规定的缺陷。他告诉记者,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那么,没有在禁猎区、禁猎期或没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呢?即使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也往往难以追究刑事责任,这很不合理。”杨朝霞建议刑法作出修正,补充规定没有狩猎证、没有按照狩猎证要求狩猎而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情形。

  森林公安执法地位有待加强

  “依据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只有林业、渔业和工商部门具有野生动物保护行政执法权,强力的森林公安部门却无此执法地位,只能根据林业部门的委托,以林业部门的名义查处行政处罚案件,这严重影响了野生动物保护的整体执法实力。”杨朝霞表示。

  他指出,实际上,森林公安是国家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兼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专门保护森林资源和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的权力机关,理应成为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力量。他建议修改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森林公安机关保护野生动物中的刑事、行政执法地位,发挥其强大的执法力量。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关于野生动物案件的查处涉及多种渠道、多个部门的管理和执法。但执法主体多头的联合执法行动往往需多方配合,一旦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很容易造成低效、拖延等执法不力的情形。杨朝霞建议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建立由各级政府牵头,以林业部门为核心,以工商、交通、民航、海关、环保等部门共同参加的联合执法机制。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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