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排名靠后
立法滞后成治理烟草广告绊脚石
法制网记者 万静
我国在2005年8月批准、并从2006年正式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这彰显着我国承担全面禁烟的国际责任。但是据世界卫生组织最新出炉的针对14个发展中国家进行的履约效果排名中,中国仅排第13名,得分为44.6分。
世界卫生组织全球烟草流行报告中国家情况报告显示,中国的多项控烟措施执行远远落在很多国家后面,不仅落在加拿大、澳大利亚、欧盟等多个工业化国家后面,也远远落在巴西、南非、印度、乌拉圭、土耳其、泰国等中低收入国家的后面。
对此,业内人士分析认为,中国控烟成绩不佳的根本原因在于立法的滞后,特别是全面禁止烟草广告的缺失,让广大烟民在烟草公司“低危害”宣传下更加放心大胆的吸食,控烟压力空前增大。
中国控烟协会会长许桂华认为,目前我国法律对于烟草广告予以禁止的范围非常有限。广告法除禁止在媒体和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外,其他变相的广告形式(如派发印有烟草广告的购物袋、派发宣传册、向中学生赠送香烟等)都在合法之列,未被禁止和监管。而新兴的传媒形式如互联网、微博、微信、微电影等的出现,更让烟草广告的监管无所适从。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青斌认为,广告法禁止范围有限导致了现在各种变相、隐性烟草广告的泛滥,一些烟草企业虽不直接做烟草产品广告,但其推出的企业经典广告语如“心有白沙,我心飞翔”、“山高人为峰”等,却在媒体上频繁出现、大量传播,这种隐形广告完全可以理解为间接的烟草广告。而目前间接烟草广告泛滥的情况说明了相关部门的监管、执法效果不佳。王青斌建议广告法可以以概括的形式禁止一切烟草广告,包括烟草企业的促销和赞助行为也应列入广告法的禁止之列。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黄金荣也表示,目广告法中要求“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处罚力度比较轻,对于实力雄厚的烟草企业来说实在是无关痛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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