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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纠纷频发 专家建议加入合理的惩罚性赔偿

汽车消费纠纷频发售后服务问题重重

专家建议加入合理的惩罚性赔偿

法制网记者 蔡岩红

  2013年5月14日,第12届青岛国际车展开幕。青岛会展中心南门外广场,因对汽车售后不满,车主将价值260多万元的玛莎拉蒂砸掉;2011年,陕西西安高先生购买进口雪铁龙C4,10个月维修达40多次无果,用黄牛拉着车在西安该品牌的4S店门口抗议……近年来,消费者对汽车售后服务不满事例比比皆是,而这背后饱含着消费者对维权的无奈与愤怒。

  5月30日,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商事审判专业委员会共同主办了“汽车消费纠纷法律责任研讨会”。

  维护权益需破解“举证难”

  目前,汽车消费纠纷的重中之重主要在于“鉴定难”、“举证难”。消法修正案(草案)针对这个问题有了新的修改。其第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围绕着这一规定,与会专家认为“举证倒置”对消费者维权有很大好处,但是厂商举证还是比较容易的,消费者却无法对此证据进行有效的质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法官杨筝通过长期的司法实践认为,消费者维权之难,难在单个消费者处于弱势,难在举证、起诉、索赔等各个环节,而“举证难”则堪称维权的瓶颈。

  “消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对‘举证责任倒置’进行了设置,这种设置在某种程度上对目前的鉴定难问题能起到一定的缓解作用,消抵了普通消费者与汽车厂家在专业知识、信息资源、诉讼成本上的不对称,另一方面也能促使汽车厂家积极主动地去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良,从而倒逼中国的汽车产业不断升级发展,形成良性循环。”杨筝说,但是增加设置权威的、独立的汽车类产品质量鉴定机构,仍应是突破汽车质量鉴定瓶颈的关键。

  另外,与会专家认为“六个月”时间较短,可否调整为一或两年。从司法实践看,法院所受理的此类案件,事发时间平均都在新车购买后一年以上。原因所购车辆需要一年左右的磨合期,磨合期内使用车辆的频率很低,且行驶里程较短。一般磨合期过后,车主才真正开始较多地驾驶车辆,质量问题才开始凸显出来。

  需设立有效第三方鉴定机构

  针对举证问题,一些专家认为目前最重要是设立有效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建立健全相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才是最好的解决方法。

  长期从事消费者汽车维权工作的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郝庆丰告诉记者,在我国汽车市场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出现了大量的汽车消费纠纷。面对这些纠纷,消费者往往束手无策,得不到合理的解决。这主要是因为汽车与房子电脑手机等商品不同,具有高技术、高专业、高价值、高风险、高信息不对称等特点,此时要求消费者个体举证汽车质量问题其成本和难度都非常大。

  于是,我国汽车发展史上出现了怒砸大奔、马拉宝马、静坐示威、打着条幅要说法,堵着店门要尊严的中国式维权做法。消法修正案规定汽车六个月内新车出现质量问题,得由厂家举证说明没有瑕疵,也就是常说的举证责任倒置,这给消费者维权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厂家的举证有时需要印证,法官、车主都不是技术专家,仍可能出现厂家一言堂的情况。所以,仅有这一条还不能彻底解决问题。

  这时便需要第三方机构的介入,给予公正的评判,以便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另外有了第三方机构的介入,还可以避免消费者因对技术和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而出现过度维权的现象。

  有些汽车消费出现纠纷后需要做技术鉴定,这时消费者会发现,真正能做鉴定的机构少之又少。因为这些机构平时还为厂家进行其他非讼鉴定,所以就是法院也会面临相关单位不接受鉴定委托的情况。仅有的鉴定机构收费又奇高,往往由厂家先行垫付。比如,鉴定车辆是否自燃,收费就要六万元,而一位专家出庭的费用也要一万元。如此这般,怎能保证其鉴定的公正性。

  鉴于此,郝庆丰建议将有资质的鉴定中心作为国家法定鉴定机构,不得拒绝提供相应的咨询论证,同时还要诚信可靠,一旦发现有意瞒报或虚报事实真相,要承担法律责任并给予严厉处罚。同时,还可整合社会资源,招标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作为单项法定鉴定机构,并采取年检的制度。

  惩罚性赔偿不能搞双重标准

  一些专家认为汽车售后服务应该加入惩罚性赔偿,这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是符合我国当前社会条件变迁的需求与国际发展趋势的需要的。

  以安全气囊未打开为代表的一系列汽车问题侵害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实例,使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汽车售后服务领域显得非常迫切。北京政法职业学院研究中心肖念华也建议,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时,要严格限定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认为在产品责任法领域内适用惩罚性赔偿范围不宜太宽,应该有一个前提,那就是针对那些主观上有恶意且无视消费者权益的生产经营者。

  此外,对赔偿数额可以有所限制,不宜过高。肖念华认为,赔偿数额的确定一直是惩罚性赔偿制度最具争议的问题,像美国动辄千万上亿的惩罚性赔款在中国目前显然不适用。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我们所确定的惩罚性赔偿应当按照赔偿与补偿的比例原则来裁量,惩罚性的赔款数额不宜定得过高。

  肖念华还特别表示,在惩罚性赔偿问题上对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采用同一标准,在产品责任中如果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必须明确这对国内企业在国内对本国消费者,以及在国外造成外国消费者损害同样适用。不能搞内外双重标准,否则将会使外国企业质疑中国法律的权威,从而找到借口拒绝适用中国的法律,这对本国消费者的保护反而不利。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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