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发生多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专家建议加大打击力度
推进相关立法引入类似化学阉割制度
5月28日,广东深圳、湖南郴州和安徽六安三地分别曝出教师涉嫌猥亵小学女生的案件。至此,自5月8日海南万宁发生“小学校长带女生开房”事件开始,20天内媒体已报道8起校园内猥亵性侵幼女案……
不知从何时开始,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不断被曝出,其恶劣程度让人瞠目,尤其是当一个个“禽兽教师”、“禽兽校长”、“禽兽官员”都将罪恶之手伸向年幼孩子的时候。人们在义愤填膺之余不禁要问,如何才能更有效地遏制这些触目惊心的兽行,使无辜的孩子不再受到伤害?
为此,《法制日报》记者今天采访了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重复“上演”
“每起案件都让人揪心。尽管我已厌倦了此类采访,因为很多话不知说过多少遍了。但为了让孩子免于受到侵害,我们还是要努力地不厌其烦地说,以推进制度的完善,给更多孩子以希望和力量。”采访最初,佟丽华有些疲惫却态度坚决地说。
佟丽华所在的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曾对2006年至2008年媒体报道的340件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时至今日却发现,相似案件仍在重复“上演”。
根据该中心的统计分析,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主要存在以下主要特点:
一是大多数是熟人作案,在340件案件中,熟人作案比例占68%。
二是校园内发生的性侵害案件不容忽视。在340件案件中,有50件此类案件。
三是国家公职人员实施的性侵害行为社会危害更大。“比如2007年至2008年发生的贵州省习水县多名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涉嫌强奸、强迫卖淫的有政府官员、司法干部、教师等公职人员。这也是各方高度关注的原因。”佟丽华补充道。
四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占受害者的绝大多数,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63.8%,年龄最小的只有1岁。
佟丽华指出,未成年人被强迫提供色情服务问题严重。340件案件中,卖淫类犯罪共有37件,占案件总数的10.9%。其中被迫卖淫类案件占81.1%,而这当中又有将近30%的案件都是侵害人在强奸未成年人后强迫其卖淫的,即第一次都是行为人采取强迫、暴力等威胁手段实施的强奸行为。
嫖宿幼女罪名弱化行为严重性
贵州习水案发生后,关于嫖宿幼女罪是否要废除的争论一时甚嚣尘上。如今,随着公职人员性侵未成年人事件的再次曝出,关于废除这一罪名的呼声再次响起。佟丽华也是大声疾呼者中的一员。
“面对当前社会现实,在道德沦丧到了某种程度、权力和金钱的魔力可以忽视任何规则的情形下,我们不得不作出无奈的判断,‘买处’、‘破处’等针对幼女的性犯罪案件将日益增加。”佟丽华痛心地说,“遗憾的是,法律竟为这类恶性案件开了宽大之门。”
佟丽华指出,嫖宿幼女与奸淫幼女的主要区别为嫖宿行为带有交易的性质,即给被害人一定的财物。但嫖宿幼女罪是指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仍然同其发生性关系,这完全符合奸淫幼女的犯罪构成。即使不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可认定为奸淫幼女,在行为人明知的情况下,更应当可以认定为奸淫幼女。交易并不影响对行为方式的认定。因此,奸淫幼女的行为完全可以包括嫖宿幼女。但目前刑法却规定了两个不同罪名,并且给更为恶劣的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恶性案件留出了从宽的口子。
“现在争论比较多的是量刑的问题,大家都认为嫖宿幼女罪惩罚轻了。实际上,我觉得这只是废除嫖宿幼女罪的一个理由,并且不是最主要的理由。”佟丽华表示。
佟丽华说,他之所以一再呼吁取消嫖宿幼女罪,最主要的理由是:嫖宿幼女这个罪名本身,就是对孩子权益的伤害。他对此解释道:之所以制定奸淫幼女的标准,规定不管她同意与否都会认定为构成犯罪,就是从立法的角度承认孩子对自身的行为及后果缺乏判断,所以不具备性处分的权利。既然立法已经明确不满14周岁幼女不具有性处分权利,那就不应再把嫖宿、嫖客、卖淫这样一些污秽的字眼扣在这些孩子身上。
海南校长带女生开房事件中有一个细节让佟丽华十分在意,那就是这名校长曾拿出钱来,并不断“加码”,试图让女生同意与他发生关系。佟丽华强调,这正是他所担心的嫖宿幼女罪的设定所带来的另一个严重后果——给社会上很多类似的成年人一个错觉,认为拿钱与幼女交易就没事了,从而客观上弱化了整个社会对幼女性侵害后果的认识,助长了类似犯罪行为的发生。
“我们应该也必须向社会传达一个清晰的概念:性侵幼女就是严重犯罪,就会受到严厉追究。”佟丽华强烈呼吁取消嫖宿幼女罪,均按强奸罪严惩。
教育部门与学校责任不可推卸
“今年5月大规模曝出的校园内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并不是偶然事件,一直以来,这个问题都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佟丽华指出,学校对于教师教育、管理的松散以及学校安全制度的不健全是导致这类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在最近媒体报道的性侵幼女案件中,侵害人大部分是教师。对此,佟丽华认为,我们要从三个层面来看待这一问题,首先必须看到绝大多数教师是好的,他们和我们一样痛恨这些“害群之马”;其次,确实存在个别道德败坏的教师,这对学生安全带来挑战;最后,对类似校长或教师性侵学生案件的发生,有关部门和学校可能存在管理疏漏。
“学生在学校被强奸,学校可能面临三种法律责任。”佟丽华指出,首先是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对不满10周岁学生在校受到伤害的,学校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满10周岁孩子在学校受到伤害的,学校承担过错责任。但不论是不满10周岁还是满10周岁,对孩子在学校受到伤害的,学校在管理中存在过错,都要为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次,因管理存在缺陷,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要为此承担行政责任,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要被追究行政责任;第三,因包庇或渎职,如不仅知情不报还帮助毁匿证据、调解案件、包庇犯罪行为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事实上,对当前发生在学校的性侵幼女案件,学校及其负责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并不多见。这不仅导致孩子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而且致使一些教育部门及学校对此重视不够,甚至认为与己无关,以致出现推卸责任的情况。
佟丽华指出,学校安全制度不健全也是导致校园内性侵害案件发生的直接原因。“虽然校园安全已经成为教育部门高度重视的问题,但是一些学校特别是农村地区学校的安全问题仍然需要进一步加强。这些性侵害案件发生的场所都为教室、学生宿舍、教师宿舍、学校内废弃的房屋以及广播站,甚至一些猥亵案件还发生在讲台上。学校既没有安排教师值班巡查,也没有给学生宿舍配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致校外人员能够进入学生宿舍实施犯罪。在个别案件中,有的学校面对已经出现的危险,不但没有亡羊补牢,反而坐视不理。”佟丽华指出。
因此,佟丽华建议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和管理,配备必要的防护措施和建立门卫制度,加强对学校闲置以及废弃房屋的管理,同时应当建立教师值班、对学生宿舍的巡查制度,加强对学生的法制以及自护的安全教育,使其发现有受到伤害的可能时能够及时报告。
在采访最后,佟丽华指出,有些国家已经对有些性侵害罪犯尤其是性侵幼女罪犯实施化学阉割,他建议我国也引进类似制度,推进相关立法,以加大打击类似犯罪和保障儿童健康成长权利。
来源: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