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对商品服务欺诈性行为两倍惩罚性赔偿不给力
对作恶者仁慈就是对受害者残酷
法制网记者 陈丽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两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修正案草案还规定:经营者有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的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民事赔偿。
这就是倍受关注的对商品、服务欺诈性行为的惩罚性赔偿。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初次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惩罚性赔偿太少不足以震慑欺诈行为,对作恶者仁慈就是对受害者的残酷。建议进一步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将赔偿提高到五倍至十倍。
让欺诈者赔得倾家荡产
“草案已经有了很大进步,现行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是一倍,草案规定为两倍,原来没有最低500元的问题,现在有了这个重要的概念。”韩晓武委员认为,现在市场比较混乱、欺诈很严重、消费者权益难以保障,应该出重拳,加大惩处力度。“惩罚性赔偿”对于消费者个人来说是给予赔偿,对于违法者来说,这是一个惩罚。惩罚如果达不到一定力度就起不到惩处目的和整治市场的效果。
韩晓武建议,适当提高惩罚性赔偿金,比如提高至三倍或四倍。
“可以再论证一下,听听各方面意见。”韩晓武说,应该让这部法律修正施行后,欺诈和弄虚作假的人得掂量着来,一旦被发现就是倾家荡产,不能让他们有侥幸心理。现在违法成本太低,即使被发现了,赔偿了,也不至于倾家荡产,接着还生产经营伪劣商品,还能赚钱,要打消他们这种心理。
“两倍以下赔偿还是太少。”王乃坤委员说,这一条是针对明知故犯的人进行的处罚,对故意违法行为的处罚应该加重,既使不罚得倾家荡产,也应在两倍以上,让他们不敢再知假售假。
吕薇委员、王陇德委员、赵少华委员也认为,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仅赔偿两倍以下有点太轻了,这不足以震慑相关违法行为。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程苏说,已经造成死亡或者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后果,即使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两倍以下赔偿太低了。
惩罚故意行为不设上限
“法律不能规定对故意行为造成伤害的赔偿不超过两倍,对故意行为应有不设上限的惩罚性赔偿。”郑功成委员认为,目前草案这一规定不是惩处明知故犯者,而是明确地告诉违法者不用承担多大责任。对作恶者的仁慈其实是对受害者的残酷。修订这一法律应是发出惩治不法行为的强烈信号。当前一些国家和地区对中国人限购奶粉等行为,应当让我们警醒,不能再让市场充斥不诚信,要让人民增加安全感。
“草案规定赔偿额为两倍的做法不给力。两倍赔偿额不足以制止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同时又不符合假一罚十的民间经营常理。”侯义斌委员建议将其修改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两倍到十倍”。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柳长庆也认为,现在对经营者的处罚力度不够,造成假货越来越多,消费者受到的损害越来越严重,规定五倍到十倍的处罚比较合适。
应当规定赔偿最低限额
陈秀榕委员认为,对损害赔偿的两倍限额,与惩罚性赔偿制度设计初衷不一致。
“因为规定惩罚性赔偿就是要通过非常规的高额罚款达到制裁违法行为、降低违法收益、惩前毖后的目的。”陈秀榕说,应规定最低限额以保障惩罚的力度,而不是规定最高限额限制对违法者的惩处。本条规定的行为,经营者既有知情不告的主观恶意,又有造成死亡或健康损害的恶劣后果,如果限制民事赔偿为所受损失两倍以下,明显有失公平。
陈秀榕建议,将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上的民事赔偿。
来源: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