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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代表建议完善“后悔权”,明确退货费用承担

  法制网讯 记者陈丽平 在分组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时,一些委员和人大代表建议,应明确退货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李玲蔚委员说,法律既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要保护经营者的利益。应明确退货所产生的费用由谁来承担。因为现在很多网络购物都是采用快递的形式来实现的,有的货到付款,也有先付款的。尽管退货所产生的费用可能不多,但是容易留下一些纠纷。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程苏会前曾到消协和工商部门了解情况。大家反映,草案“后悔权”的规定不够完善,建议对这一条进行补充。因为这一规定所讲的退货是无理由退货,没有讲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是不符合要求的才退货。在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或者是经营者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消费者如果选择无理由退货,不应该让经营者承担运费,而应该由消费者来承担,否则恐怕要加大经营者的成本,不够公平。

  程苏建议在草案中补充规定:排除运输责任后,若经营者无过错,由消费者承担运费,反之由经营者承担运费。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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