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原被告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并签署了《自愿离婚协议书》,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领取了离婚证。原被告双方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第三条明确约定:房产归男方所有,男方一次性给付女方现今N万元;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双方同意作价n万元,归男方所有,男方向女方支付n万元。
双方离婚半年多,但男方迟迟未履行合同义务,支付相应款项,女方多次与男方交涉,男方却常置之不理。女方无奈之下,只能诉诸法律手段,请求法院主持公道,裁决由男方履行合同,支付相应款项。
被告男方辩称:1、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有坐落在**路***弄*号***室的一套房产,这说明夫妻不存在共同财产,因此“由男方一次性给付女方现今N万元”的约定无效。
2、**路房产是男方父母在婚前购买给男方,产权人是父母和男方三个人的名字,并没有原告名字,原告无权分割这套婚前财产,因此,原被告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的第三条是私自处分行为,严重侵犯了男方父母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权处分行为,男方请求将《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的第三条作无效处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此案是夫妻双方离婚后产生的一系列财产纠纷案件。为避免双方诉累,经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1、甲方(女方)自愿撤销其诉乙方(男方)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之诉讼,甲方不再基于甲乙双方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第三条向乙方主张任何款项。**路***弄*号***室房屋产权维持现状,甲方对其不享有任何权利,甲方撤销对上述房屋之财产保全申请。
2、乙方自愿撤销其诉甲方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之诉讼,乙方考虑到甲乙双方的婚生子与甲方共同生活,不再基于***路***弄**号***室房屋向甲方主张任何款项。乙方对***路***弄**号***室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乙方撤销对上述房屋的财产保全申请。
3、甲乙双方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再无任何争议。
案例简析:
本案的关键是对于夫妻协议离婚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认定。原告方律师认为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之规定,该财产分割协议对离婚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的答辩请求于法无据。
该案所涉及的财产协议约定由男方支付给女方,该财产对于离婚后生活困难,没有住处,且需要照顾子女的女方来说很重要。被告的答辩请求不仅于法无据,而且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确立的基本立法精神和原则。不利于矛盾的最终化解与和谐家庭建设,甚至由此引发新的矛盾和社会问题,故法院从有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避免双方诉累的角度出发,协调双方的财产纠纷。
该案虽是一起非常简单的夫妻协议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但如果处理不当,则会使在婚姻关系中相对处于劣势的女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甚至断绝了其权利救济的其它途径,从而引发其他矛盾及问题。该案如此解决,符合我国几大基本法律对于妇女合法权益保护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