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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潢公司诉被告李某支付装修工程款案——为自己还是为公司支付工程款? 案情回顾: 原告A装潢公司因与被告李某关系比较好,所以只是与被告作出如下口头约定:原告A装潢公司完成被告李某位于上海一处私人房产装修工程,被告李某在工程完成后支付N万元的工程款。此外,还口头约定了以被告李某为法定代表人的B公司的厂房改造工程,装修款同样为N万元。事实上,真正的股东不是李某,其只是借用李某的名字,委托李某代管一切公司事务。(至起诉时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真实出资人。)在原告如期按质按量完成口头约定义务后,被告李某拒绝支付约定的工程款。 被告李某辩称:他于新房装修之前先后通过各种转账的方式将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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