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1年某月某日某时许,被告人甲、乙与丙、丁(另案处理)在上海市某区某网吧内,因被告人甲违反规定在网吧内吸烟,遭到网管戊指责,被告人甲、乙等人遂殴打戊,致其额部及双侧颞部头皮挫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期间被告人甲眼部受伤。
当日傍晚,被告人甲纠集己(另案处理)等人至该网吧,以被告人甲被打伤为由,采用言语威胁方式向网吧索要人民币三万元未果。翌日,被告人甲通过乙纠集被告人A、B、C等人,由被告人乙带路再次至该网吧,以言语威胁等方式,向网吧负责人D索要一万元,后被接警赶来的公安人员人赃俱获而未得逞。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甲、乙结伙他人,随意殴打被害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甲、乙、A、B、C又结伙他人,采用要挟手段强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甲、乙、A、B、C在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甲、乙、A、B、C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甲、乙犯数罪,依法应予以并罚。被告人A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在量刑时对于被告人甲、乙、A、B、C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予以综合考虑。采纳了被告人A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意见。根据法律,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三、被告人A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四、被告人B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五、被告人C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案例简析:
本案是一起团伙作案,何海东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之一A的辩护人,其结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从七个方面阐述了辩护意见:一、被告人A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的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A的亲友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已经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三、被告A认罪态度好,如实、坦白供述自己的罪行,节约司法资源。四、被告A的主观恶性程度低。被告A认为是基于民事纠纷而去网吧要钱;被告A的犯罪起意是基于突发性事件而非有预谋;被告A是出于义愤而非无缘无故前往网吧要钱。五、被告A的社会危害性小,未给被害人造成其他损失。六、被告A在本案中的作用小。七、被告A家庭困难,女儿刚出生几个月,需要父爱。何海东律师的辩护词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被法院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