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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自首情节,成功辩护,减轻40%的刑罚。

案情简介:

2012年某日,被告人甲无证驾驶套牌的轻便摩托车,在上海某地铁站人行道处等候女友时,被巡逻交警乙发现,交警乙要求甲出示证件并下车接受检查,甲对交警乙生硬的执法态度很反感并且担心摩托车被扣押,因此拒绝接受警察的检查,并且发动车辆企图逃跑。交警乙见状拉住甲,并将甲从摩托车上拉下来使其摔倒在地,后又将甲的摩托车推倒在地。甲从地上爬起来,将摩托车扶起后想发动摩托车继续逃跑,但交警乙仍是抓住不放并又将甲拉下车摔倒在地。甲怒火中烧,一时冲动,一把抓住交警乙将其打倒在地,导致交警乙的腰椎骨折,后甲被赶到的女友制止。交警乙又向单位请求支援,甲也在留在现场等待。110警车抵达现场后,甲被捕并实述案情。

 

案例简析:

检察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并附有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多种有力证据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也对此故意伤害的行为供认不讳。何海东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面对多方压力,认真查阅卷宗,与被告人多次会见并进行推心置腹详谈,将案件基本还原至事发当日,同时,积极联系被害人交警乙,代表甲及家人主动上门赔礼道歉,平息纷争,化解被害人怨气,尽力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为了维护被告的基本权益,为其争取最大利益,经过慎密的法律推理与逻辑分析,何律师寻找出公安机关侦察阶段未注意之细节,提出案发当日,被告人甲在明知被害人乙报警的情况下,放弃逃跑机会,仍留在现场等待,并且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 ,表明了被告人甲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应给予从轻减轻处罚,并附有法律依据。此后,在庭审阶段,何律师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他认为:从主观上讲,被告人如实坦白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好;从客观上讲,被告人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程度低,社会危害性小。他还提出刑事惩罚的最高理念并非严惩,而在于治病救人,对于因年少冲动而犯的罪行,应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最后,法庭采纳了何律师的辩护意见,对于其所提出的被告人自首行为予以认定,并给予了从轻处罚。此案件暂告一段落,但青少年犯罪的社会现实仍值得我们深思。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们唯有恪守职业道德,辩护行为专业化,借以还家庭与青年以新的希望。

 

法条链接: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

其中第二项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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