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成都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上海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由本所主任作为原告代理律师。该案经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原告全部诉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115万元和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0150元。然而在原告申请执行期间,被告的股东却悄然地将被告注销。
由于本案被告的股东为逃避公司债务,故意将被告注销致使法院无法执行,因此本所已经向法院申请追加股东作为本案的被执行申请人,并且有望获法院批准。
本案分析:
公司的有限责任形式经常被某些无良股东作为逃避债务的工具,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回到本案,被告股东在明知被告尚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况下,仍然将被告注销,虽然被告股东辩称办理公司注销的事情是由他人代办的,其本人并不知情,但是被告股东却不知道她们这种行为是“偷鸡不成蚀把米”。因为被告在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之时,需要股东签署注销申请书,并在清算报告上签署承诺承担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本案中原告可以依法追加被告股东为被执行申请人,请求股东承担判决书中的连带责任。